电池可追溯性管理八月份电池生命周期监测的实行
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作为一个新兴领域,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回收利用体系尚未形成,目前绝大部分动力蓄电池尚未退役,汽车生产、电池生产、综合利用等企业之间尚未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同时,在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法律支撑。《办法》提出,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电池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梯次利用企业和再生利用企业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各环节履行相应责任。《规定》的颁布对相关企业溯源信息的填报和上传作了详细要求,如汽车生产企业应在车辆生产、销售、维修更换、换电库存、换电、电池回收和电池退役等环节上传相关溯源信息;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梯次利用企业和再生利用企业应填写车辆报废、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环节的动力电池相关信息。
此外,《规定》对汽车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梯次利用企业和再生利用企业在溯源信息上传时限上也做了详细要求。如汽车生产企业应在配发国产新能源汽车出厂合格证后15个工作日内,进口商应在进口新能源汽车通关并完成检验检疫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销售商、维修商、电池租赁企业应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销售、变更、维修、更换信息;汽车生产企业应在动力蓄电池销售、变更、维修、更换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溯源信息;回收服务网点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移交后,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信息;汽车生产企业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入库、移交出库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与汽车生产企业未合作的新能源汽车销售商、维修商、租赁商等,应按照规定在溯源管理平台申请账号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溯源管理平台规范上传信息。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在接收报废新能源汽车,并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废旧动力蓄电池拆卸并移交出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梯次利用企业应在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出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梯次利用电池生产、检测、使用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在其回收入库及移交出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再生利用企业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接收入库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完成再生利用及最终处理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此外,《规定》要求,汽车生产、电池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溯源管理,确保溯源信息准确真实。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相关企业溯源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电池中国网认为,《规定》的实施将会有效解决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问题。同时,电池有了编码和溯源机制后,谁生产、谁使用,都一目了然。一旦查出违规处理的电池,马上就能找到责任人。
今年2月26日,工信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规定》的颁布正是基于《办法》要求应运而生。